1,政治環境
公共政策的政治環境是指直接或間接影響壹個國家或地區公共政策的政治體制、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的總和。主要包括基本階級狀況、政治制度、政黨制度、政治結構、政治文化、國家法律的完備性、軍事和國防狀況等。
2、經濟環境
公共政策的經濟環境是指對公共政策體系產生重要影響的各種經濟因素的總和。主要包括經濟體制和經濟制度,經濟制度是由社會生產力的結構和性質以及生產資料的所有制構成的。
就經濟環境與公共政策的關系而言,經濟環境是公共政策的首要和基本條件。任何公共政策制定者要想制定合理的公共政策計劃並取得成功,都必須從本國或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特別是社會經濟發展情況。
3、自然環境
公共政策的自然環境是指壹個國家的地理位置及其地形、地貌、氣候、土壤、水系、礦藏和動植物分布。它為人類社會的生存提供生物和非生物資源,是人類生存的場所,是創造文明的自然前提。
4.國際環境
公共政策的國際環境是指對壹個國家或地區的生存和發展有影響的,由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的競爭、合作和沖突形成的,具有壹定穩定性的世界政治、經濟和文化秩序。
國際環境是壹個不斷發展變化的大系統。其構成豐富復雜,體現出多層次、多方面的網絡結構,具有整體性、層次性、動態性和可控性的特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時,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五條國務院城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沒有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已有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