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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商業和供銷社零售企業專櫃聯銷管理試行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對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零售企業(包括飲食服務業和糧食系統零售企業,以下簡稱商店)專櫃聯銷的管理和監督,維護國和的商業信譽,保護消費者利益,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專櫃聯合營銷是指商店根據生產廠家的要求和商店的條件,開設專櫃銷售某壹生產廠家的產品,以滿足生產廠家直接聽取消費者意見的願望的壹種營銷方式。在專櫃聯合營銷中,指定專櫃或工廠或商店的銷售人員。專櫃銷售的商品為寄售商品,結算時,店家會按照售出商品的進價退還廠家貨款。第三條專櫃聯銷,有商品部的店由商品部討論,報店長批準;無商品部的門店由經理決定,並報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司備案。第四條專櫃聯銷專櫃不得超過店內專櫃總數的15%。進店的廠家必須是信譽好、生產能力強、守法經營的廠家。專櫃聯合銷售的產品必須是廠家生產的名、優、新、暢銷產品,不得重復推出同類產品。第五條生產者必須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國營、集體或中外合資生產加工企業。私營和個體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進入商店。

制造商必須提交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法定商標和質量檢驗證書的復印件。店鋪要審查工廠的性質、生產加工能力和信譽。

工廠要選派思想作風好、業務能力強的正式員工擔任銷售工作;如需聘用店內臨時人員,必須經店方批準,並經過培訓達到崗位要求後,方可入櫃營業。工廠的銷售人員要保持穩定,任何變動都要經過店家同意。第六條商店與工廠協商壹致後,簽訂專櫃聯銷合同,合同應明確專櫃聯銷商品種類、進店期限、使用專櫃天數以及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商店不允許變相出租櫃臺。第七條商店應按照國和商業企業內部標準對工廠的銷售人員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對不服從管理、服務態度惡劣、損害消費者利益和商店聲譽的工廠人員,有權進行批評教育,糾正其行為,直至解除合同、清場。

凡因店鋪管理不善出現問題的,店鋪應承擔相應責任。第八條專櫃聯銷商品的價格由門店統壹核定。購銷業務要與自營部分分開,單獨建賬,由負責人負責。銷售款應該由商店收取。第九條專櫃聯銷的專櫃應當懸掛廠名,廠名人員應當佩戴與店鋪員工不同的營業徽章。第十條制造商不得私自收款或扣款。櫃臺不得轉租或轉讓。如有違反,立即清退專櫃,並按合同約定追究廠家違約責任。第十壹條各類貿易中心帶廠進場,或出租經營場所和設施,屬於貿易中心正常經營活動,不屬於櫃臺聯合營銷。但是,他們所經營的面向零售的商店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第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業廳、局、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商務部社會事業管理司負責解釋。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開展櫃臺聯合營銷的企業,應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清理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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