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商必須提交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法定商標和質量檢驗證書的復印件。店鋪要審查工廠的性質、生產加工能力和信譽。
工廠要選派思想作風好、業務能力強的正式員工擔任銷售工作;如需聘用店內臨時人員,必須經店方批準,並經過培訓達到崗位要求後,方可入櫃營業。工廠的銷售人員要保持穩定,任何變動都要經過店家同意。第六條商店與工廠協商壹致後,簽訂專櫃聯銷合同,合同應明確專櫃聯銷商品種類、進店期限、使用專櫃天數以及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商店不允許變相出租櫃臺。第七條商店應按照國和商業企業內部標準對工廠的銷售人員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對不服從管理、服務態度惡劣、損害消費者利益和商店聲譽的工廠人員,有權進行批評教育,糾正其行為,直至解除合同、清場。
凡因店鋪管理不善出現問題的,店鋪應承擔相應責任。第八條專櫃聯銷商品的價格由門店統壹核定。購銷業務要與自營部分分開,單獨建賬,由負責人負責。銷售款應該由商店收取。第九條專櫃聯銷的專櫃應當懸掛廠名,廠名人員應當佩戴與店鋪員工不同的營業徽章。第十條制造商不得私自收款或扣款。櫃臺不得轉租或轉讓。如有違反,立即清退專櫃,並按合同約定追究廠家違約責任。第十壹條各類貿易中心帶廠進場,或出租經營場所和設施,屬於貿易中心正常經營活動,不屬於櫃臺聯合營銷。但是,他們所經營的面向零售的商店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第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業廳、局、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商務部社會事業管理司負責解釋。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開展櫃臺聯合營銷的企業,應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清理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