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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哪些措施

法律分析:《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壹步完善國有企業,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壯大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制定本條例。為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壹步完善國有企業,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壯大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制定本條例。本條例適用於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企業國有資產屬於國家。國家實行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壹,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第五條國務院代表國家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以及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領域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並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履行的其他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控股股份制企業,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

第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企業國有資產較少的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府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離,堅持政企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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