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贍養人,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但無贍養、扶養、撫養能力的城鎮居民;
2、有壹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城市低保標準;
3.持有東城等八區或其他郊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農業戶口城鎮居民,與具有本市農業戶口或其他地方戶口的人員結婚,在上述地區定居,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家庭成員;
4.原是農業戶口、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未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且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年本市低保標準的;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人員。
低收入家庭補貼標準如下:
1,醫療救助。實施城鎮醫療救助和城鎮居民醫保並軌,低保對象個人繳費部分(含起付線和住院費用個人繳費部分)按醫療救助60%的比例報銷,門診就醫年最高救助限額為每人50元,住院就醫年最高救助限額為每人2500元;對低保邊緣戶給予30%的醫療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額為每人1500元;
2.加熱輔助。城市低保戶“三無”補貼100%,壹般低保戶補貼80%,城市低保戶邊緣戶補貼40%(供熱救助面積60平方米以內);
3.葬禮援助。低保對象免除五項基本殯葬服務項目,包括普通車輛遺體運送(市區160元/次,富順縣350元,清原滿族自治縣、新賓滿族自治縣370元);3天以內普通冷藏(凍)櫃存放(市區150元/天,三縣90元/天);普通火化設備火化(140元/臺);1普通衛生紙棺材(市區、富順縣120元,清遠、新賓100元);1普通骨灰盒(200元市三縣100元)。喪葬救助由市殯葬管理處實施。
法律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四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保障和人事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關的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行政審批機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行政審批工作。
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行政審批機關的委托,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