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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子女的條件和程序是什麽?

法律分析:收養子女是民間的說法,法律上可以稱之為繼子女或養子。

所需條件:

1.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2.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個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個子女。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壹千零九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限制。

3.配偶收養子女的,由夫妻雙方共同收養。

4.配偶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40周歲以上。

5.收養人收養和被收養人收養應當自願。收養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6.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不受本法第1093條第3款、第1094條第3款、第1098條第1款和第110條第1款規定的限制。

程序: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98條收養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1099條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之子女,得不受本法第1093條第三款、第1094條第三款、第102條之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壹千零九十八條第壹款的限制。

第1100條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個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個子女。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壹千零九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限制。

第壹百零壹條配偶收養子女的,夫妻應當共同收養。

第壹百零二條配偶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1003條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生父母同意,得收養繼子女,不受本法第1093條第三款、第1094條第三款、第1098條第壹款、第110條第壹款之限制。

第壹百零四條收養人和被收養人收養應當自願。收養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新老對比本條修改相關法規。

第壹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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