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個兩歲以下的孩子,壹個兩歲以下的孩子,平時和媽媽住在壹起,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媽媽可以和爸爸住在壹起:1。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子女不適合與他共同生活的。2,有條件贍養有贍養義務,父親要求孩子和他壹起生活。3.由於其他原因,孩子確實無法與母親生活在壹起。對於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都要求與他們壹起生活。其中壹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優先考慮: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者。2、孩子隨自己生活的時間越長,改變生活環境顯然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3.沒有別的孩子,而對方有別的孩子。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好處,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不能治愈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適合隨子女生活。5.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的子女,其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其照顧孫子女的,可以考慮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理論上可能是壹個人撫養孩子的可能性更大,但是誰有撫養權的問題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是絕對的。另外,如果兩個孩子都明確表示願意隨父或隨母生活,父母也要適當尊重孩子的個人意見,或者考慮輪流撫養也不是不可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