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損害賠償的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殘疾人用具費、交通費、住宿費、直接財產損失等。
二、損害賠償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補償標準:
(1)醫療費用:按照醫院治療當事人交通事故創傷所必需的費用計算,據實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必要的治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費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有行業平均收入計算。
(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4)護理費:護理人員在傷者住院期間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沒有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傷殘之月起,補償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歲,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6)殘疾矯治器費:因殘疾需要準備具有補償功能的矯治器的,憑醫院證明按普及型矯治器費用計算。
(7)交通費:按當事人實際必要支出計算,憑據支付。
(8)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兒童骨折賠償標準:壹、申請傷殘鑒定時,必須按照傷殘等級計算傷殘賠償金等相關費用。壹級傷殘為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乘以20年再乘以100%的標準,二級傷殘乘以90%。等等,9級傷殘乘以20%,10級傷殘乘以10%。然後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被撫養人必要的營養費、生活費、精神賠償金,以及因康復護理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和賠償義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扶養人的傷殘程度,按照被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贍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進行賠償。贍養人有幾個的,每年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