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海難救助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海難救助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A)海上救助的概念

海難救助(Salvage in sea)又稱海上救助(salvage ),是指借助外力救助全部或部分海難船舶、貨物和客貨運輸的行為,不論這種行為是否發生在任何水域。

(2)海上救助的要素

1.海上危險是存在的。海上救助必須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連的通航水域進行。此外,獲救的船只或其他財產必須處於真正的危險之中。

2.救助對象是法律認可的。船只是海難救援中最常見的對象。海商法特別規定,船舶是指本法第三條所稱的船舶和其他非用於軍事、政府公務並與之有救助關系的船舶。因此,如果是船對船救助,救助的壹方必須是20總噸以上的船舶和其他非用於軍事或政府公務的海上移動裝置,另壹方可以是任何非用於軍事或政府公務的船舶,包括內河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船。

船舶以外的財產應該是海事財產,即任何非永久地、非故意地依附於海岸線的財產,包括有風險的運費。所謂風險運費是指到付運費,因為這筆運費的支付是建立在貨物到達目的地的基礎上的。如果貨物不能安全交付,就無法得到付款,因此構成了承運人對應收運費的損失。但是,海商法關於海上救助的法律規定不適用於為勘探、開發或生產海底礦產資源而在海上就位的固定式、浮動式和移動式海上鉆井裝置。

海上救助的對象僅限於財產,救助人命是人道主義行為,是每個人的道德責任。因此,海難救助的相關法律制度不應適用於海上人命救助。但是,為了獎勵對人命的救助,如果在救助海事財產的同時救助了生命,生命救助人也有權分享財產救助人應得的壹定份額的報酬。

3.存在自願救助行為。救助行為可以多種多樣,但必須是自願的,不能基於現有的義務。船員向遇險船舶提供勞動、引航員向船舶引導、國家消防部門實施滅火等行政行為,不屬於海商法上的救助行為。

由專業打撈公司或專門為打撈作業設計的船舶進行打撈,不違反自願原則。由於中國的政治和經濟體制,中國沿海地區的許多救援都是由國有船只或在中國港口當局的指揮和控制下進行的。這種救助並不違背救助的自願性質,仍應適用海難救助法進行調整。

  • 上一篇:國企可以辭退員工嗎?
  • 下一篇:合規不起訴是什麽意思?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