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夥合同糾紛在哪裏審理?
1.合同糾紛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雙方也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
2.對沒有設立辦事處的個人合夥企業或者合夥企業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登記,幾個被告不在同壹管轄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也就是說,就現有的有效規定而言,合夥合同糾紛的管轄有兩種,即合同登記地法院的管轄和被告住所地的管轄。沒有規定合夥合同履行地法院的管轄權。
同時,所謂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地和接受地,主要指合同標的物的交接地。在合夥合同中,合夥人是壹個整體。就合夥合同而言,權利義務是壹個標的物,不存在標的物的交付與接收的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合夥協議糾紛有哪些法律規定?
1.民事訴訟中,有字號的個人合夥應當依法登記為訴訟當事人,合夥的負責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合夥企業負責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夥人發生法律效力。在沒有品牌名稱的個人合夥企業的情況下,合夥人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 * *關系。合夥人人數眾多的,可以推薦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
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夥人具有法律效力。
2.對於沒有品牌名稱的個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民事訴訟中的* * *共同訴訟人。合夥人人數眾多的,可以推薦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夥人發生法律效力。選舉訴訟代理人,應當辦理書面委托手續。公民按照約定提供資金或者實物,同意參與合夥企業利潤分配,但不參與合夥企業經營或者勞動,或者提供熟練勞動而不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但同意參與利潤分配的,視為合夥人。
3.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或者出資比例分擔;約定不按照規定承擔債務的,可以按照約定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但合夥人對造成合夥企業的損失有過錯的,以其過錯為準。
根據程度承擔更多的責任。
4.只提供技術服務而不提供資金或者實物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要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
應承擔以性服務抵消的出資比例;協議未約定債務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合夥人約定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沒有剩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他合夥人的平均出資比例承擔。
如果幾個當事人都想搞合夥,那麽簽訂合夥協議就是對合夥協議進行擔保的協議,主要是關於合夥的相關事項以及所有合夥人的責任和義務。也就是說,壹旦發生糾紛,需要全體合夥人根據合夥協議的內容和相關法律規定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