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企業主體有幾種類型,合夥是其中壹種,所以在選擇自己的企業形式之前,壹定要先了解它們的區別。那麽,為了讓大家詳細了解合夥企業是否是法律主體的相關法律問題,下面我就為大家詳細介紹相關內容,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第壹,合夥是法律主體嗎?
所謂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包括法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按照約定共負盈虧,以合夥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其成員承擔補充連帶責任的經濟實體。
合夥是壹種既不同於公民又不同於法人的特殊經濟組織。將其納入自然人範疇,不符合經濟事實和法律邏輯。在合夥事務中,特別是在與第三方的經濟關系中,合夥不是以單壹自然人的身份出現,而是以壹個組織的身份出現,不考慮單壹自然人的意誌。
二、什麽是有限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
有限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辦理。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辦理;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合夥人按照實收資本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出資;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享。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全部虧損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第三,個人合夥人主體資格的認定
1.按照約定提供資金或者實物,參與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承擔風險,雖不參與合夥企業經營和勞動,也可以認定為合夥人。
2、按約定提供技術服務,參與合夥組織的剩余分配,並* * *承擔風險,雖不提供資金、實物,也可認定為合夥人。
3.向合夥組織或合夥人提供資金並從中收取固定利息,不參與合夥經營、勞動、合夥盈余分配,不承擔合夥經營責任的出借人,是借貸關系中的出借人,不應認定為合夥人。
4.雖然參與合夥經營和勞動,但不參與合夥組織的剩余分配,不承擔合夥經營的風險責任,僅獲得固定報酬的,是雇傭關系中的員工,不應認定為合夥人。
5.僅向合夥組織提供壹定財產使用權,並以此獲得固定收益,不參與合夥經營、勞動、合夥企業剩余分配,不承擔合夥經營風險責任的人,是租賃關系中的出租人,不應認定為合夥人。
以上是“合夥企業是法律主體嗎?”我為妳編譯的。從以上內容可以知道,合作關系非常緊密,壹定要慎重選擇合作夥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