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邀請是指他人希望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如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要約邀請也稱要約邀請,其對象可以是特定的主體,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主體。其目的是誘導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從而達到訂立合同的效果。但在民事法律實踐中,不能簡單適用法律的規定,而應考慮不同案件的實際情況,對要約和要約邀請進行認真分析。
實踐中,形式上看似要約邀請,實際上是要約,但要約人仍誤以為是要約邀請。《合同法》第15條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的規劃範圍和相關設施作出的說明和承諾是具體的,對商品房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
2.要約的內容不確定,意思不明確。
要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含量的具體測定;
(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如果要約人的要約內容不確定或者不詳細,讓受要約人有時間去鉆,那麽壹旦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就成立了。壹旦發生糾紛,受要約人必須以有利於自己的方式解釋要約的內容,而要約人則會有不必要的損失。
3.要約的不當撤回。
法律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之前撤回要約,使其不具有效力和行為。撤回要約時要註意撤回要約的通知必須先於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這就要求撤回要約通知的送達方式必須比要約的送達方式更快。而有些企業並不重視這個細節,以為通知只需送達即可,所以撤回要約的通知與送達要約的方式是壹樣的,導致要約無法撤回的後果。
4.要約不可撤銷情形的例外。
要約生效後,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但需要註意的是,撤銷要約的通知必須在受要約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不得撤銷:1 .要約人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第二,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好了準備。
二、可變更合同有哪些?
可變合同在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稱為可變可撤銷合同。可以更改的原因如下:
1,詐騙。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2.脅迫。
3.乘人之危;
4.重大誤會。對合同性質的誤解(如將撫養權作為贈與);合同當事人的誤解;對合同標的的誤解。
5.明顯不公平甚至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的請求違法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以上是關於“合同的訂立有哪些法律風險”和“哪些是可變更合同”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在壹定程度上幫助到妳。另外,妳還應該知道,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否則可能被認定無效。所以建議妳在準備簽訂或者變更合同的時候,最好先咨詢壹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妳看看有沒有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