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範圍:
本規定規定了工傷保險的支付,工傷登記、鑒定、治療、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的業務管理,工傷處理的業務流程。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的工傷保險管理。
2.參考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根據2010年2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
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修正)
3.職責:
員工的職責:
發生工傷事故時,受傷職工或在場職工應立即向分廠領導報告,並盡量不破壞事故現場。
(2)事故發生單位或部門的責任:
部(分公司)負責人或分廠主要負責人接到本單位工傷事故報告後,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並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制定對受傷人員的醫療救治方案,對事故進行初步調查,對工傷事故進行登記。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應立即將工傷事故及初步原因口頭報告安全環保部,並在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安全環保部。工傷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向當地工傷保險部門報告需要向工傷保險部門通報的工傷事故。
(3)人力資源部的職責:
負責公司在職員工工傷保險的繳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要求,為員工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壹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體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職工有權依照《條例》和本辦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