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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為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細則》。

具體包括:

1.通過互聯網網站、應用、論壇、博客、微博、公眾賬號、即時通訊工具、網絡直播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

2.禁止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3.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和傳播平臺服務。

其中,采編出版服務是指采集、編輯、制作、發布新聞信息的服務。轉載服務,是指對其他主體發布的新聞信息進行采編、發布的服務。傳播平臺服務是指為用戶提供傳播新聞信息的平臺的服務。

獲準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的,也可以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轉載服務。獲準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臺服務並擬同時提供采編、出版、轉載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出版、轉載服務許可。

法規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第五條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應當符合下列許可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主要負責人和總編輯是中國公民;

(三)有與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新聞采編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支持人員;

(四)有健全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五)具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六)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其中,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編輯出版服務許可的,應當是新聞單位(含新聞單位控股的單位)和新聞宣傳部門主管單位。新聞單位是指依法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報刊、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社和新聞電影制片廠。控股是指出資額和持有股份的數額占企業總資本或者股本的50%以上,或者出資額和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50%,但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數額足以對企業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新聞宣傳部門包括各級宣傳部門、網信部門、廣電部門等。任何組織不得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方式設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第六條根據《規定》第十條,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是中國公民。包括主要負責人和總編輯的身份證復印件;

(二)專職新聞采編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支持人員的資格。包括相關人員的基本信息,以及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頒發的記者證、新聞單位上崗證、相關培訓考核證明等材料,具體人員數量應與所提供的服務相稱;

(3)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系統。包括網站主編制度、員工教育培訓考核制度等。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支持措施。包括信息發布審核制度、公共信息檢查制度、應急處置制度、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制度,以及相關技術支持措施;

(五)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安全評估報告。相關部門或者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對申請人信息安全管理體系和技術支持措施的安全評估報告;

(6)法人資格、場所和資金證明。包括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服務場所產權證明、租賃合同復印件等材料;

(七)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申請書。包括申請表和對具體服務形式的描述以及要提供的服務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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