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汙水主體。繳納環境保護稅的汙染者是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也就是說排放生活汙水和垃圾的居民個人不需要繳納環境保護稅,這主要是由於目前我國大部分市縣的生活汙水和垃圾已經集中處理,不直接排放到環境中。
2.排汙行為。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需要繳納環境保護稅,間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不需要繳納環境保護稅。比如,向汙水集中處理和生活垃圾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汙染物,在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廢棄物,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不需要征收環境保護稅。
3.應稅汙染物分為四類: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應稅大氣汙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4種主要大氣汙染物。應稅水汙染物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等65項主要水汙染物。應稅固體廢物包括煤矸石、尾礦、危險廢物、冶煉渣、粉煤灰、爐渣等固體廢物,其中其他固體廢物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應稅噪聲僅指工業噪聲,即工業生產中使用固定設備時產生的超過國家噪聲排放標準的聲音,不包括施工噪聲等其他噪聲。應稅汙染物的具體稅目,可以參考環境保護稅法所附的《環境保護稅稅額表》和《應稅汙染物及當量值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壹條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壹)應稅大氣汙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汙染當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二)應稅水汙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汙染當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三)應稅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為固體廢物排放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
(四)應稅噪聲的應納稅額為超過國家標準的分貝數所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