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如果真的離婚了怎麽辦?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第壹種是協議離婚,第二種是訴訟離婚。
第壹,協議離婚。《民法典》2021,1,1生效後,夫妻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登記申請的,需要有30天的離婚冷靜期。即雙方協商離婚後,持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離婚協議書、照片到壹方戶籍所在地民政局辦理。民政局經審查認為符合離婚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當場受理,並出具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回執。之後夫妻雙方都需要回去等30天。如果任何壹方在30天內不願意離婚,他們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果雙方未能在30天內撤回在民政局的離婚登記申請,雙方應在隨後的30天內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證。第二個三十天,雙方未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的,由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後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訴訟離婚。在夫妻雙方不能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只能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壹般情況下,同壹原告在第壹次訴訟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的六個月內不能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只能在六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