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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婚前個人財產不會折算成夫妻共同財產,只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壹種:簽財產協議1,協議要書面形式,只能口頭約定,壹旦訴訟面臨舉證難的問題。

2.公證不是協議生效的前提條件,雙方簽字才具有法律效力。

3.協議簽訂後,為防止反悔,應盡快按協議約定履行(辦理房屋、車輛登記過戶手續或轉移存款或現金交付),防止大睡。同時,協議中約定了違約金,壹旦壹方反悔,離婚時另壹方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

第二種:簽訂贈與協議1。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可撤銷的,建議簽訂協議後盡快公證。2.和財產協議壹樣,贈與協議也要盡快履行。3.如果房貸還沒還清,房子不能過戶,此時的贈與協議就不能公證。也就是說,如果壹方將房屋的全部或部分產權贈與另壹方,在過戶手續未辦完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因此,為了保護受贈人的權利,最好在贈與協議中約定,取消贈與的壹方應當承擔高額違約金,雙方可以約定,如果壹方取消贈與,應當支付相當於另壹方在取消時應得的房屋份額的市場價格的違約金。

第三種:產權證加(以房屋為例)1。沒有還清房貸的房子不能加。2.加名的壹方自然不擁有壹半產權。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判決會綜合考慮婚姻存續時間的長短、對房子的貢獻、對房子的投資比例、婚姻過程中雙方對家庭的貢獻等因素。所以,在房產證上加名字的同時,還是簽壹份物業協議,明確產權份額、分割方式、違約責任等比較穩妥,避免以後發生沖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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