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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對出軌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對協議中約定的房產部分有效。夫妻可以約定婚前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如自己所有、* *所有、部分所有、部分所有等。壹致認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婚前所寫的出軌壹方凈身出戶的協議,其實是壹種忠誠協議,是指在婚姻關系開始或存在期間,夫妻雙方在對另壹半忠誠的基礎上簽訂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協議。常見的忠誠協議通常表現為壹方違反忠實義務,導致人身關系或財產關系發生積極變化。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會區別對待不同的條款。關於不忠壹方凈身出戶的約定,壹般來說,無論離婚與否,不忠壹方放棄財產的忠誠協議都是有效的。這種約定可以認為是雙方簽訂的有要求的合同,或者是將來離婚時夫妻婚姻關系期間財產分配的安排。當達到約定的要求時,就會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如果壹方不忠,雙方必須離婚或失去對嬰兒的監護權。法官解釋,解除婚姻關系是通過離婚登記和法院生效文書實現的;但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和撫養權有明確的法律限制,當事人不得通過協議對此進行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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