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名或者蓋章。
倉單上保管人的簽名或者蓋章表明保管人確認收到存貨人交付的貨物。未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倉單表明保管人沒有收到存貨人交付的貨物,因此倉單不具有法律效力。托管人為法人的,應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及員工簽字;托管人是其他經濟組織的,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署;保管人為個體工商戶的,由其經營者簽字。蓋章是指加蓋托管單位的公章。托管人可以選擇簽名或蓋章。
2.倉單應包括某些法律上必需的項目。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條(2021至1實施)的規定,倉單中需要記載的法定必要事項有八項:存貨人的名稱、地址,入庫貨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誌,儲存地點和發貨人。其他四項相對有必要記錄。如果當事人不做記錄,將依法依規處理。
二、保管合同糾紛的解決方法
1.約定訴訟管轄法院的,只能約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且只能約定其中之壹。如果約定不明確,選擇兩個以上法院管轄,或者約定上述五個法院以外的法院,或者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此類爭議解決條款無效。
2.約定仲裁的,應當明確約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和仲裁事項。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標準是:仲裁機構所在地明確,同壹地點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應當寫明約定仲裁機構的詳細名稱。
3.爭議發生後,雙方可以通過平等協商達成協議,也可以按照約定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仲裁。人民法院的判決、調解和仲裁機構的裁定、調解均具有強制性;雙方協商達成的諒解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具有強制性,但其效力等同於簽訂新的合同。
只要私下約定的合同內容合法,雙方認可並簽訂的合同就受法律保護。保管合同是壹種特殊的合同,它不僅符合普通合同的要求,而且具有法定倉單的效力。沒有倉單的托管合同是不完整和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