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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未檢驗機動車強制報廢規定

對三年未檢驗的機動車強制報廢的規定如下:

1,車輛三年不年檢,自動註銷。已登記的機動車在檢驗期屆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強制報廢。機動車連續三個年檢周期不壹定是三年。這個主要是根據車輛的實際檢測周期來計算的。車齡超過15年的車,每半年年檢壹次,連續三次(即1.5年內)不去年檢的,強制報廢。

2.根據機動車年檢規定,三年(三個年檢周期)將導致車輛強制報廢,而不是自動註銷。如果出現車輛因不在試運行而被強制報廢的這種情況,那麽車主不僅要將車輛送到回收廠進行報廢,還要辦理車輛的註銷登記。逾期不辦的,車管所可以依法作廢車主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公告。

機動車檢驗周期如下:

1,小型和微型非營運客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年檢驗兩次;

2、營運客車5年內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3、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檢查1次;

4、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5.機動車年檢時間取決於新車入戶時間。如果機動車行駛證初始登記日期為2007年6月,那麽車輛年檢時間為每年6月。同時,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在註冊地車管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也就是說,如果車輛在6月份參加了年檢,就可以在4、5、6月份到檢測線參加年檢。

綜上,車輛已經超過年檢期。首先要做的就是停止車輛上路行駛,盡快辦理年檢手續。對於超過年檢期限不足壹年的車輛,到車管部門辦理年檢手續時不會面臨處罰。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審驗。

機動車駕駛人依照本規定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換發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核。

持有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客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壹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於本次記分周期的核查。

持有第三款規定以外的駕駛證的駕駛人對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負同等以上責任,且其機動車駕駛證未被吊銷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驗。

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審驗。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參加驗證並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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