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我國《產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第二十六條應當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黨員的日常監督,確保黨員嚴格遵守黨章黨規,嚴格遵守和執行制度,忠誠幹凈擔當,維護黨的團結統壹,增強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鬥力。
(壹)定期檢查和通報黨員參加組織生活的情況,並向上級黨組織報告領導幹部參加黨員雙重組織生活的情況;
(二)督促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本單位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的指導;
(3)機關基層黨組織專職副書記參加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和黨組(黨委)及本單位負責人召開的相關會議;
(四)了解和掌握黨員領導幹部的思想、作風和工作情況,並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本單位黨組(黨委)反映;
(五)了解黨員幹部廉政風險防控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本單位黨組(黨委)報告;
(六)每年至少召開1次黨員幹部會議,聽取單位主要負責人通報工作情況;
(七)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
(8)支持黨員行使監督權利,履行監督義務,防止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