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的工作人員必須是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或退休人員。因公犧牲或者參加工作滿五年的,其符合條件的遺屬可以享受定期補助。工作人員因非法原因死亡的,遺屬不再享受補貼。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和條件
(壹)父親、丈夫年滿60周歲,或者未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固定收入的;
(二)母親和妻子年滿50周歲,或50周歲以下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固定收入的;
(三)子女未滿16周歲或者超過16周歲仍在普通中學就讀,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弟弟或妹妹未滿16周歲或已滿16周歲仍在普通中學就讀,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遺屬為普通高校、中專、技校學生(不含碩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補貼標準
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無論農村居民還是城鎮居民,均按照遺屬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執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調整時,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相應調整。
四。其他相關規定
(壹)遺屬生活困難津貼的核定以工作人員死亡時是否符合條件為依據。以後符合補助條件,生活確有困難的,可以給予臨時補助;
(二)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的,其配偶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津貼予以取消;
(三)死者遺屬中,因觸犯刑法被判刑或者被管制的,在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四)如果死者父母壹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費、個體戶收入等。),另壹方父母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五)參加工作不滿五年的職工死亡後,其遺屬不享受生活困難補助。對符合條件的遺屬,視其人數,在本人生前3-5個月基本工資範圍內,酌情給予遺屬壹次性生活困難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