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法律的立法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規範基本建設項目決算審計,確保國家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
2.提高審計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強社會監督;
3.促進審計機構專業化、規範化發展;
4.加強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的監督管理;
5.促進基本建設項目的科學規劃和合理使用。
綜上所述,建議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監督管理,確保審計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開,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同時,要加強對審計機關的培訓和管理,提高其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此外,應加強基本建設項目的規劃和管理,以確保其科學、合理和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管理暫行辦法》第壹條
為進壹步加強基本建設項目財務決算管理,根據《基本建設財務規則》(第2001號令),制定本辦法。財政部81)。
第二
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竣工並可以投入使用或者通過試運行後,應當在3個月內編制竣工財務決算。特殊情況下確需延期的,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2個月,大型項目不得超過6個月。
文章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未經審計前,項目建設單位壹般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財務主管、重大項目相關工程技術主管、預算主管壹般不得調離。
項目建設單位確需撤銷的,應當將項目相關財務資料移交其他機構承辦和保管。確需調動項目負責人、財務人員和相關工程技術人員的,應當繼續承擔或者協助與竣工財務決算相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