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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和企業集團有什麽區別?

法律主觀性:

集團公司與企業集團的區別集團公司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組成,以資本為主要紐帶,以母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規範,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集團公司和企業集團的區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這兩個群體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企業集團是由多個法人組成的聯合體,未來很可能受合夥企業法調整。集團公司是法人企業,集團公司與其母公司之間的規範關系應由公司法調整。2.內涵不同的企業集團包括集團公司,但並不是所有的集團公司都需要成立企業集團。企業集團有兩種基本類型,掛靠型聯合企業集團中的母公司是集團公司,而合作型聯合企業集團中,不存在誰是核心企業的問題,所有企業都是平等的,在集團的統壹管理下經營。在後壹種企業集團中,集團的成員企業可能都是控股公司,都有自己的子公司,這樣的集團往往是強強聯合。3.不同註冊方式的集團公司可以組建以自己為核心的下屬聯合企業集團或與其他公司合作的聯合企業集團,也可以只在母子公司範圍內組建公司集團。組建企業集團必須經過批準和登記。而集團公司本身只是履行公司法人的登記手續。4.組織結構不同企業集團的組織結構由集團章程確定(集團成員協商壹致),而集團公司的組織結構必須在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下,由公司章程確定(須經股東大會討論通過)。5.管理原則和基於不同企業集團的統壹管理原則,由成員企業討論通過的章程確定。集團公司是獨立法人,其自身的經營和運作應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集團公司是集團成員的,必須履行集團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集團公司作為下屬聯合企業集團中的主導公司,也要承擔集團管理的重任。集團公司利益的協調以及集團公司與成員企業之間的相互權利義務是集團立法和集團協議(章程)要解決的重要問題。6.責任和財務制度不同的企業集團不是獨立的納稅人,但應編制合並會計報表。集團的法律後果由集團成員企業承擔連帶責任(集團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集團公司與其他成員企業壹樣,獨立開展經營活動,是獨立的納稅人。除非其他成員企業另有約定,否則不承擔債務責任。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股東達到法定人數;(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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