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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技能補貼的條件

壹、領取技能補貼的條件是什麽?

1.領取技能補貼的條件如下:

(1)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且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

(二)取得初級、中級、高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3)被保險人應當在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簽發之日起12個月內,到其失業保險參保地經辦機構申請技能提升補貼。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協調,鼓勵和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職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企業根據市場需求和產業發展方向,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

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企業應當緊密聯系,實行產教結合,服務經濟建設,培養實用人才和技術工人。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為職工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

二、如何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的流程如下:

1.定點培訓機構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提供相關材料報培訓鑒定部門;

2、定點培訓機構向縣級人管中心提出分配職業鑒定補貼資金的申請報告,報告中明確規定申請補貼的人數、標準等具體內容;

3.補貼申請報告、補貼審批表、申請補貼人員花名冊經學校法人蓋章簽字後,交縣人管中心培訓鑒定科審核,審核人初審後報部門負責人審核,審核無誤後逐級簽字,報分管領導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4.定點培訓機構報名人數、金額等基本信息在網站首頁公示5天;

5.公示結束後,由符合條件的定點培訓機構提供加蓋學校財務章或學校公章的收款人票據,提交培訓考核部門,業務經辦人員審核網上名單予以核準;

6.審核無誤後,由審核員、部門負責人、主管領導、主任逐壹簽字,並將稅務發票交財務部。資金由財務科分配,並在信息系統中確認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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