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考核分為“四善”和“二十七優”。宋、元、明、清基本沿用唐朝的考核方式。“四德”主要是官德考核,“二十七優”是官能考核。唐朝以後,對官員的考核分為每年壹次小考和三年壹次大考,考核標準也很具體。唐代的考核官將“四善”與“二十七優”結合起來,分為九等。然後根據考核結果,決定官員的升降。那些在上面的人可以被提升到更高的級別,而那些在中間的人可以繼續任職。那些處於底層的人不得不被降級,並被剝奪壹個賽季的職位。所有貪婪和冷靜的官員都受到了嚴厲的懲罰。在這樣的考核體系下,我們不難找到考核標準和等級設置。同時,我們也發現考核的頻率是合理的,更重要的是,它有效地將薪酬政策與績效考核結合起來。
明朝對官員的考核非常嚴格。比如明朝洪武十八年,能進香的縣令以上官員有417人,吏部上報的材料只有十分之壹是稱職的,十分之七是平庸的,十分之壹是無能的,十分之壹是腐敗軟弱的。也就是說,有20%的人會被清除出官員的行列。除了以上考核,還有壹些暗訪、欽差等專項檢查。這些做法對官員的行為有很大的震懾作用。這是我發現的最早的帶有強制分配的績效考核方式。
歷史上對官員的考核方式雖有差異,但基本遵循分級考核和定期考核的原則。漢代形成了自上而下的考核制度,即皇帝考核宰相和三公,宰相和三公考核郡縣和國家。
、尚書考核列卿,禦史丞考核刺史,郡守相考核縣令,丞、尉。中央各部門也按職能向全國進行了單項考核,分別制定了民政、軍事、農耕、工程水運、司法越獄、學校禮儀等方面的考核制度。在其他朝代,要求三等以上的官員親自進行考核,四級以下的官員分為京官和外官兩類,指定人員負責考核。其實這也是現代企業考核中壹種自上而下的分級考核方式。
關於考績領導小組的建設,唐朝將考績的日常工作交由尚書省吏部“考司”負責,年底又派了兩個大臣主持考課,並根據需要派出廈門省和中書省的高級官員擔任“監考”、“校考”、“監考”。這種方式可以叫成立績效考核委員會,或者相當於壹些公司人力資源部的薪酬機構的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