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國家權力機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壹級監察委員會負責,接受其監督。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領導者與被領導者的關系。上級監察委員會對下級監察委員會有領導、監督和指導作用。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監察機關,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門機關。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監事會的職責:
維護黨章和黨內其他法律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監督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維護憲法法律,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正用權、廉潔從政、廉潔奉公,對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行為進行調查並作出行政處分決定, 對不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領導進行問責,負責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工作。
綜上所述,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國家監察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
第十六條
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本轄區內涉及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的監察事項有管轄權。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上壹級監察機關決定。
第十七條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管轄的監察事項交由下級監察機關辦理,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管轄的監察事項交由其他監察機關辦理。監察機關認為其管轄的監察事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監察機關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