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經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記錄。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及其他相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檢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行政機關應當善待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對行政許可事項活動實施有效監督。
第六十條。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十壹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查閱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相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經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記錄。
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及其他相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檢查。
二、行政許可有什麽特點?
行政許可的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政策適用於行政主體的特定事項,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沒有申請,沒有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普遍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的前提是壹般禁止,內容是個別解禁。即在國家壹般禁止的前提下,解除符合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人享有壹定的資格或者權利,能夠實施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有利於特定人、特定事的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壹種外在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壹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壹種外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壹項基本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壹定的法律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式的文件和印章予以認可和證明。
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形式是執照和許可證。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點擊下方按鈕或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