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及其工作職責;
2、組織編制監理計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
3.根據工程進度安排監理人員進場,檢查監理人員的工作,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
4.定期組織監督會議;
5、組織審核分包商資質;
6.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應急救援方案;
7.審核復工申請表,簽發開工令、工程停工令、復工令;
8、組織檢查施工單位現場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立和運行情況;
9.組織審核施工單位的付款申請,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審核竣工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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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三條?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151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上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