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檢察院的不起訴有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三種。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這壹規定,凡是經過第二次偵查,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都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但並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第二次退回作出不起訴決定。退回補充偵查後,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不需要退回補充偵查的,也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即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定罪所依據的證據有疑問,無法核實的;如果定罪所依據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如果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合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