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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起訴的三種情形

檢察院不起訴的三種情形是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不構成刑事犯罪的,人民檢察院將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證據不足的,檢察院不能起訴。酌定不起訴主要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的刑事案件。

法律分析

檢察院的不起訴有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三種。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這壹規定,凡是經過第二次偵查,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都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但並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第二次退回作出不起訴決定。退回補充偵查後,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不需要退回補充偵查的,也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即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定罪所依據的證據有疑問,無法核實的;如果定罪所依據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如果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合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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