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檢察機關無權監督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合法性。

檢察機關無權監督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合法性。

法律分析:檢察機關有權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旨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對偵查活動的監督主要包括對偵查機關專項偵查活動的監督和對包括強制措施在內的強制偵查措施合法性的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六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偵查活動中是否存在下列違法行為進行監督:

(壹)刑訊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二)訊問犯罪嫌疑人依法應當錄音、錄像,但沒有錄音、錄像,或者不在法定羈押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的;

(三)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四)偽造、隱匿、毀滅、私自交換、篡改證據,或者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

(五)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的規定,或者法定期限屆滿不解除、解除、變更強制措施的;

(六)應退還的保釋保證金未退還的;

(七)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鑒定、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的;

(八)對與本案無關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而不解除的;

(九)違反規定侵占、挪用、私分、調換或者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的;

(十)不應撤訴的案件;

(十壹)調查人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十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影響犯罪嫌疑人行使訴訟權利的;

(十三)對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監視居住後,依法應當通知家屬而未通知的;

(十四)阻礙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

(十五)應當說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或者提供證明材料,而不出具或者提供的;

(十六)調查活動中的其他違法行為。

  • 上一篇:2023違反同壹法律多項規定如何處罰?
  • 下一篇:bwp在sap系統中是什麽意思?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