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六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偵查活動中是否存在下列違法行為進行監督:
(壹)刑訊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二)訊問犯罪嫌疑人依法應當錄音、錄像,但沒有錄音、錄像,或者不在法定羈押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的;
(三)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四)偽造、隱匿、毀滅、私自交換、篡改證據,或者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
(五)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的規定,或者法定期限屆滿不解除、解除、變更強制措施的;
(六)應退還的保釋保證金未退還的;
(七)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鑒定、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的;
(八)對與本案無關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而不解除的;
(九)違反規定侵占、挪用、私分、調換或者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的;
(十)不應撤訴的案件;
(十壹)調查人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十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影響犯罪嫌疑人行使訴訟權利的;
(十三)對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監視居住後,依法應當通知家屬而未通知的;
(十四)阻礙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
(十五)應當說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或者提供證明材料,而不出具或者提供的;
(十六)調查活動中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