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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和法院是什麽關系?

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關系;

1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其主要職責是審查批準逮捕、自偵案件偵查、審查起訴、公訴案件起訴和作為控方出庭。

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司法權,包括審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3.上下級法院的關系是審判監督,上下級檢察院的關系是領導。

4.檢察院有權依法監督法院的審判過程,有權對法院的違法審判提出爭議和抗議。

5.在刑事檢察案件中,檢察院、法院和公安是壹種分工合作、相互監督的關系。

法院和檢察院的區別

主要區別是:

1,性質不同。仲裁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人民法院負責審理。法院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的機關。

2、案件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仲裁機不能受理。

3.審判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由當事人選定或者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委托的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以當事人選擇為基礎,而審判庭的組成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無權提問,只能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申請回避。是否撤銷由人民法院決定。

4.壹般仲裁庭不公開審理案件,案件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依法不公開審理的以外,實行公開審理的原則。仲裁依法是終局的,仲裁庭壹作出裁決就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當事人不能上訴,而庭審是兩審終審。當事人對第壹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總的來說,檢察院和法院是壹道監督和被監督的屏障。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辯護方和法院形成等腰三角形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132條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137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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