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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是仲裁制度基本原則的基礎,是仲裁制度存在和發展的基石;

2、仲裁獨立原則,仲裁的獨立性,是指從仲裁機構的設立到仲裁爭議的解決的整個過程,都是依法獨立的;

3、根據事實,符合法律,公正合理解決糾紛的原則根據事實,符合法律,公正合理解決糾紛的原則,是公正處理民事經濟糾紛的根本保證,是當事人之間解決糾紛所應依據的基本原則。

壹、勞動申請仲裁流程:

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是:

(1)申請仲裁。

(2)仲裁的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開庭: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自動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進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2.仲裁的適用範圍是什麽?

《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這裏界定了三個原則:第壹,糾紛的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法人組織;第二,仲裁中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事項;第三,仲裁的範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

合同糾紛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因訂立或履行各種經濟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包括國內經濟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期貨和證券交易糾紛、保險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票據糾紛、抵押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境內外平等主體的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海事糾紛,以及涉及港澳臺省的涉外糾紛。

其他產權糾紛主要是指因侵權引起的糾紛,多見於產品質量責任、知識產權等領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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