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清算程序
1.公司股東會對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15天後成立清算組。自清算之日(決議解散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和銀行。
3.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索取清算指南、清算報告書寫格式和清算備案申請書,辦理清算組備案。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市工商局清算管理處提交備案材料:
(1)股東會關於解散公司的決議;
(二)清算組成立文件;
(三)清算組成員的基本情況;
(4)社會中介機構專業人員參加的,還應提交委托書。
附:修改後的《公司法》第175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組認可債權後,應當將認可結果書面通知債權人。
4.在工商局認可的報刊上發布清算公告。書面通知和清算公告應當包括名稱、地址、清算原因、清算開始日期、申報債權期限、清算組組成、通訊地址以及其他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內容。
5.在清算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6、辦理國稅和地稅完稅證明。
7.制定清算分配方案。清算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稅收
;
(3)公司債務。
(4)企業未到期的債務也應清償,但應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五)清算方案須經股東大會確認;清償後的剩余財產按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六)債權人和股東因債權糾紛或者訴訟原因暫時不能參與分配的,清算組應當從清算財產中按比例提存相應的金額。
8.清算組應當在清算期間制作清算報告、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賬冊,並提交股東確認。
二。註銷登記的程序清算組應當在公司清算結束後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申請註銷公司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
1.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
2.股東會決議撤銷公司;
3.經股東會確認的清算報告;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5.有清算公告的報紙(1份原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方可辦理註銷登記);
6.其他人。
壹般來說,公司清算前,由公司內部股東大會決定進行清算。二是清算組成員需要依法成立並符合壹定條件。此外,最重要的部分當然是資產的清算。清算結束後,必須用公司財產清償公司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