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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對民族工商業采取的政策是

公私夥伴關系:

1954年9月2日,國務院通過了《公私合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條例規定,資本主義企業的公私合營,應以國家的需要、企業改造的可能和資本家的自願為基礎。在合資企業中,社會主義成分占主導地位,私有股份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合營企業應遵守國家計劃。合營企業依法繳納所得稅後的盈余,應在企業儲備基金、企業分紅和股東分紅三方面合理分配。股東的股息和紅利,加上董事、經理和廠長的報酬,可以占全年盈余總額的25%左右。

1956年初,全國出現社會主義改造高潮,資本主義工商業實現了全行業公私合營。國家對資本主義私人股份的贖回改為固定利息制,統壹年利率為5%。

生產資料由國家統壹分配和使用。資本家除了固定利息外,不再行使資本家的職權,在勞動上逐漸轉變為自力更生的勞動者。1966年9月,固定利息期到期,公私合營終於轉變為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

以和平贖買的方式改造資本主義工商業,把私營企業有償改為國有企業,把私有制改為社會主義公有制。新資本主義經濟具有偉大的社會主義性質,有利於工人和國家。

2.采取從低級國家資本主義向高級國家資本主義過渡的形式。分為國家資本主義的初級形態和國家資本主義的高級形態兩個步驟。

資本主義工商業者轉變為自力更生的社會主義工人。把改造個別資本家和消滅他們所屬的資產階級結合起來,既避免了激烈的階級對抗,又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

背景

從1954到1956結束。黨采取“和平贖買”的政策,通過國家資本主義的形式,逐步把它改造成社會主義公有制企業,把所有制改造和人的改造結合起來,使剝削者成為自力更生的勞動者。

法律依據:

《公私合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第二條國家投資的工業企業或公私合營企業,由國家派出幹部,與資本家實行合資經營的,為公私合營工業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資本主義工業企業實行公私合營,應以國家的需要、企業改造的可能和資本家的自願為前提。公私合營企業須經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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