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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把刑法鑄在三腳架上然後用的?

春秋時期和鄧出版了成文法。但壹個鑄在三腳架上,壹個寫在竹簡上。這直接關系到兩個人的社會地位和身份。

首先,子產是鄭國貴族,與孔子同時代。公元前543年,他成為鄭的宰相。當時楚國兩個大國爭霸,夾在中間的鄭成了必爭之地;然而,鄭國的貴族們繼續相互爭鬥。面對這種情況,子產對內進行改革,以禮法約束宗族,對外采取利用矛盾、據理力爭、慎之又慎的政策。在他執政的20多年裏,沒有發生重大軍事災難。

子產是由諾麗珠貴族轉變而來的封建貴族。他的法律思想具有禮法折中的特點,即壹方面強調禮治的重要性,要求貴族遵守禮儀;另壹方面,弱化了天命神權及其習俗的色彩,使禮治趨向於自然化、社會化、規則化。他壹方面強調法律必須符合適當性原則,另壹方面進行立法改革,公布成文法,堅持用新法來救弊。他的刑法思想帶有後世法家思想的色彩。

在子產執政的六年裏,為了適應新的封建制度,維護統治秩序,子產在改革土地制度和稅制的基礎上,進行了壹次重大的法律改革,就是公元前536年的《鑄刑書》。“刑法書”是指刑法的規定。“鑄刑書”就是把刑法鑄在金屬物體上,並公布於眾。雖然中國古代刑書的制定並非始於子產,但擔子產第壹次將刑書鑄於鼎上,從而開創了中國古代成文法出版的先河。處罰書的具體內容無法考證。

壹方面,子產明確表示,行刑之書不考慮個人利益,也不估計後代,而是以“救世”為目的,即瞄準現實,拯救當代。換句話說,成文法的頒布是為了鞏固行政、土地和稅收改革的成果,是為了鄭國的生存和繁榮。另壹方面,子產認為新刑法的頒布並不違背禮法原則,而是對傳統禮法的改革。因為子產心目中的禮不是壹成不變的教條,而是天、地、人的普遍規律,很多基本的法律條文都是從禮中衍生出來的。因此,他認為,刑書的制定和公布體現了禮儀的要求,並不違背禮儀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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