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雙方達成了約定的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口頭協議就有效。但是如果對方食言,口頭協議就很難證明。
壹方違反口頭約定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
交通事故需要註意哪些事項?
(壹)首先是交通意外保險理賠。壹般向保險公司索賠需要出具各種正式的單據和收據,但在雙方“私了”的情況下,很難有這些手續齊全的單據和收據。在沒有這些完整健全的理賠單據和收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壹般不會給予賠償。當事人的這種做法無疑增加了其賠償責任,也使得保險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2)其次是“和解”後的履行問題。現實中,達成“和解”協議後,加害人拒不按照“和解”協議履行賠償責任的情況很多。也會有很多當事人做出很多承諾,達成“私下”協議。但是,協議達成後,當受害方要求受害方履行協議義務時,受害方往往以各種理由拖延甚至拒絕履行協議,有時還可能憑空發生,給受害方帶來很大麻煩,使其無法獲得賠償。如果受害方需要就醫,因醫療費用不足而延誤就醫,會讓受害方雪上加霜。
(3)最後是“擺平”的後續問題。很多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者當時並沒有任何不良反應,所以在“理賠”時,醫療費用的預算往往低於現實中的預算。然而,人體是奇妙的。以前很好看,現在被醫院檢查出來了。這時候就會涉及到很多後續的醫療費用。但為了以後安心,施暴者往往會在協議中寫明“以後出現的任何問題,他都不負責”,而受害者在簽協議時也認為自己以後不會有太多問題,也就默默同意了。當後續醫療費用問題出現時,交通事故雙方往往會面紅耳赤,問題再次出現。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