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頭部和頸部受傷
1,頭皮擦傷面積大於5平方厘米;頭皮挫傷;肩胛下血腫
2、頭皮外傷。
3.頭部外傷後,確實有神經癥狀。
4.面部軟組織非穿透性外傷。
5.面部損傷後留有疤痕,外傷後面部有異常色素殘留。
6.面部淺表擦傷面積在2平方厘米以上;劃痕長度超過4cm。
7、眼挫傷。
8.眼睛受傷影響美觀。
9、視力下降引起的眼外傷。
10,耳外傷致壹耳聽力損失26dB以上。外傷引起的聽覺器官的其他變化。
11,耳廓傷口在1cm以上;耳廓缺損。
12,外傷後鼻出血;鼻骨線形骨折。
13,口腔黏膜損傷,舌損傷。
14,唾液腺導管損傷。
15,外傷導致牙齒缺失或牙齒缺損。
16、外傷造成2顆以上牙齒松動或1顆以上牙齒松動。
17,外傷導致下頜關節活動受限。
18,頸部軟組織傷口長度在1cm以上。
19頸部皮膚擦傷,長度大於5cm,面積大於4cm2,或挫傷面積大於2cm2。
(2)軀幹和會陰損傷
軀幹軟組織挫傷面積15以上,擦傷面積20以上,軀幹皮下血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生交通事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