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車禍導致死亡,家屬應該報警處理。如果是私下協商處理,會有糾紛,沒有保障;
2.報警後,有交警進行現場勘查和事故處理;
3.等待交警出具責任事故圈定書;
4.根據責任劃分協商賠償。
二、交通事故處理步驟如下:
1,立即停止。交通事故發生後,車輛必須立即停車。停車後,按規定拉緊手剎,切斷電源,打開危險信號燈。如果夜間發生事故,需要打開示寬燈和尾燈。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事故,也要按規定在車後設置危險警示標誌;
2.及時報案。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應當電話或者委托過往車輛、行人向附近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報告,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的車輛和人員傷亡情況。在警察到達之前,他們不應該離開事故現場。
3.搶救受傷人員。如果有人在事故中受傷,他應該設法被送到醫院急救。除了輕傷,他拒絕去醫院診斷。壹般他可以攔下過往車輛或者通知急診科和醫院派救護車來搶救。
4.保護現場。保持事故發生時現場的完整性,獲取原始證據,對於判斷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具有重要意義。所以在交警到來之前要保護好現場。除非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的需要,不得擅自移動現場的車輛、受傷人員和物品,需要移動時應標明位置;
5、做好防火防爆措施。為防止事故擴大,駕駛員應首先關閉車輛發動機,排除其他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不要在事故現場吸煙,以免引燃易燃易爆物品;
6.協助現場調查取證。交通警察勘查現場和調查取證時,當事人必須向交警部門如實陳述交通事故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
三、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如下:
1.壹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另壹方無責任;
2.因壹方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化、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3.因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4.任何壹方都沒有造成交通事故的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傷者改變現場的,應當註明地點。乘客、過往車輛駕駛員、路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不能立即撤離現場的,應當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