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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醫療費用補償標準

交通事故醫療費用補償標準:

1,確定醫療費用數額的時間點根據我國法律,醫療費用按照以下時間確定:

醫療費按照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康復費用、整容費用和後續治療費用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索賠。

2.醫療費用的確定依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療費用。傷者住院時自付部分醫療費用的,應當保留醫療費用憑證,作為向賠償義務人主張賠償的證據。開庭時,沒有醫療費用證明,賠償義務人不認可傷者提出的醫療費用數額的,傷者要求賠償醫療費用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法律實務需要註意以下問題:

與交通事故無關的治療項目的醫療費用和因用藥產生的各種費用不能得到補償;擅自購買與損傷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不能得到補償;轉院治療的,應有原治療醫院的轉院證明。交通事故受害人未經原住院醫療機構同意轉院治療的,因轉院增加的交通費、重復檢查費等費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確因原住院的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治療條件,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同意受害人轉院的。

搶救費用的墊付屬於醫療費用,在壹定情況下,可以由保險公司或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肇事機動車投保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施救費用;施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投保強制保險或者事故發生後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施救費用。法律執業賠償的權利人對醫療費用的索賠承擔舉證責任。因此,應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據,以及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受害人住院時,要註意保留各種憑證。為避免二次訴訟,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康復費、整容費、後續治療費等。,權利人最好要求醫院證明或委托鑒定機構確定出院時不可避免的費用,壹並索賠。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119條

公民身體受到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

交通事故醫療費用賠償標準根據相關法律制定。傷者應當按照交通事故醫療費用賠償標準獲得醫療費用,同時傷者也應當遵守相關規定。醫療費用中與交通事故無關的治療費用不應賠償,應實事求是。傷者接受治療時,應保留治療證明,並在今後的交通事故醫療費用賠償中提供充分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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