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張作為農民工與某印刷廠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中有壹條規定是“發生傷亡事故,企業概不負責。”簽合同的時候,張因為生活窘迫,非常渴望得到這份收入較高的工作。考慮到他年輕力壯,只要小心,不會出事,就抱著僥幸心理簽了合同。5438年6月+2003年2月,張在做切割裝置工作時,左手四指不慎被切斷。事故發生後,張住院60多天,手術、住院、治療共花費6700多元。出院後,張所在的印刷廠稱“企業只發他住院期間的工資,醫藥費由職工自己出”。
對此,張某及其親屬多次要求印刷廠支付醫療費,但該廠以勞動合同約定“發生傷亡事故,企業概不負責”為由拒絕支付。
請討論以下問題:
1請根據妳所知及相關法律規定,分析印刷廠與張之間的法律關系。這種關系受勞動法調整嗎?
2.請根據所學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分析張與印刷廠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免責條款是否有效?為什麽?
3.請根據所學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分析張燦是否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這個案子應該怎麽處理?
答:1。印刷廠與張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勞動關系,受我國勞動法的調整。
2.張與印刷廠簽訂的勞動合同部分有效。其中壹條是“發生傷亡事故,企業不承擔責任。”這些條款無效。
勞動者的勞動保護在我國憲法中已有明確規定,是勞動者享有的權利。我國勞動法第壹條也將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為勞動法的原則和宗旨之壹。本案中,印刷廠利用自身優勢,在與張簽訂合同時將該條款強加於勞動者,明顯違法,嚴重違背社會主義道德,應屬無效。本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勞動合同中其他條款的效力。根據我國《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其余條款仍然有效。
3.張有權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符合《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
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後,應先進行調解,對企業負責人進行法制教育,勸其依法給予張工傷保險待遇。調解不成,應判決印刷廠向張支付包括其花費的6700余元在內的全部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