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紀念日壹般按照男女雙方在婚姻登記處領證的時間計算,而不是按照結婚時間計算。夫妻之間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以結婚登記之日計算,所以壹般來說,結婚紀念日指的是領證之日。
結婚登記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獨立)結婚;
2.結婚年齡:男性22歲,女性20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異或喪偶);
4.雙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獨立提示)。
提交結婚登記的文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兩代)。
2.我沒有配偶。
3.雙方應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照片可當場拍攝)。
辦理結婚證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向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 *;
2.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雙方各填寫壹份申請婚姻登記聲明書;
3.雙方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在申請婚姻登記聲明中的“聲明人”壹欄親自簽名或按手印;
4、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雙方提交的證件和聲明,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結婚證所需材料:
1,本人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我沒有配偶;
3.雙方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綜上所述,結婚紀念日壹般是按照男女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領證的時間計算,而不是按照結婚時間計算。夫妻之間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以結婚登記之日計算,所以壹般來說,結婚紀念日指的是領證之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6條
婚姻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1048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結婚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