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什麽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完全免費的法律幫助的制度。服務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詢、起草法律文書、提供刑事辯護、民事和行政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等。目的是保證公民不會因為經濟能力不足或處於弱勢地位而在法律面前處於不利地位,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哪些事項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條例》於2003年9月1日生效,明確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職責。根據條例第二章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七)犯罪嫌疑人經偵查機關首次詢問或者自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
(八)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九)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十)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十壹)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第壹項至第六項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發展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制定。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不壹致的,以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經濟困難標準為準。
在什麽情況下可以終止法律援助?
《規定》第六條明確規定了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的質量。“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而《條例》第28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或者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處罰。"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法律援助不能中途停止。《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應當終止法律援助: (壹)受援人經濟收入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二)案件審理已經終結或者被撤銷的;(三)受贈人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