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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讀:親生兒子和繼子,誰承擔養老義務?

徐匯區委老幹部局組織全區離退休幹部工作法律顧問(服務)組全體律師、法官、公證員等資深法律誌願者,結合梳理10年服務老年人經驗案例,根據《民法典》第七編第1260條,整理出112個老年人常用知識點。通過生動的案例和簡單的文字,

民法典

第五部分婚姻和家庭

民法典小知識點075

找出繼子和養子。

法律關系和權利義務很重要。

養子女是指養父母或養父母收養的子女。繼子女是指丈夫與前妻或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子女。領養子女和繼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不同的:

1.養子女與養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從收養關系成立時起,雙方就應承擔義務,享有權利;收養關系解除後,除法定情形外,雙方不再承擔義務,不再享有權利。

因為結婚時繼父或繼母對未滿18周歲的子女進行撫養教育,雙方承擔義務,享有權利,繼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在法律上視為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但對於結婚時已滿18周歲的子女,繼父或繼母壹般不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

2.收養關系成立時,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親生父母沒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也沒有贍養扶助親生父母的義務,更沒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繼子女與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因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系而消除。繼子女未成年時,親生父母仍有撫養教育他的義務。因此,由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對其生父母和繼父或繼母具有雙重權利和義務。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卷第五章第壹百壹十壹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章,第114-11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卷第三章第1072條。

民法典小知識點076

離婚後子女關系解除,

繼承等權利義務不復存在。

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壹種基於姻親關系的事實上的撫養關系。離婚後,繼父母壹方明確表示不再繼續撫養繼子女的,視為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從此協議終止,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再存在。

繼父母死亡後,已解除關系的繼子女以符合繼承法規定的“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情形為由主張合法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卷第三章第1072條。

妳學會了嗎?

讓我們做兩個練習。

01

(單選)關於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不應有虐待或歧視。

B.繼父或繼母沒有義務撫養未成年的繼子女。

C.繼子女無權繼承繼父或繼母的遺產。

d .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繼子女無權要求繼父或繼母撫養。

回答

點擊下面的空白處獲得答案。

A

02

(單選)下列關於繼承的說法,哪壹項是正確的?( )

A.男女繼承權平等

B.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應當相等。

C.第壹順序繼承人部分缺位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可以繼承。

D.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按比例繼承。

回答

點擊下面的空白處獲得答案。

A

敬請關註下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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