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章貸款誰負責還?
屬於公司的貸款由公司償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由此可見,當事人的簽名和蓋章不需要同時具備,可以使用其中壹個。
這主要是指法定代表人的簽字,當然也包括公司授權的其他人的簽字。代表公司行事的法定代表人簽字與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效力,對公司具有約束力,該行為的壹切經濟利益和法律後果由公司承擔;如果他的行為不能被認定為代表公司,壹切法律後果由法定代表人個人承擔,與公司無關。
二、欠條在什麽情況下無效?
(壹)明知對方的貸款用於違法活動。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但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法院審理查明,出借人在明知個人貸款用於賭博、販賣假幣、販賣毒品、走私等違法活動的情況下,仍將資金借給他人的,其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將被沒收財產、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2)違背真實意願的借條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受害方變更或撤銷的權利應當依法行使。
(3)因感情債務產生的借條
很多戀人寫借條是為了開玩笑或者其他原因(比如青春損失、精神損害賠償、出軌等。),但是沒有這筆貸款的還款證明。如果分手或者離婚,壹方要求法院判令另壹方拿著借條還錢。法庭通常會要求壹系列的證據鏈。如果除了借條沒有其他證據,借條無效。
(四)有借據但沒有實際支付貸款的。
借條只能證明借款人和借款人之間有協議。如果貸款沒有實際支付,借條實際上就沒有法律效力。
壹般來說,蓋有公章的借條就是公司的債務,公司自然要對公司的債務負責償還。但個人借錢卻用公司公章的情況並不少見。只能是公司履行還款責任後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作為債權人,只需要依靠借條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