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被稱為休漁期,禁止任何人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在規定的海域捕魚。休漁可以讓海洋中的魚類有足夠的時間進行繁殖和生長,對魚類的生長起到很好的保護作用。
海域和水域每年都不固定。禁漁期為禁漁期,根據水產資源的生長繁殖季節習性,避開繁殖和幼苗生長時間,以保護資源。此外,沒有禁漁區,即常年不允許在東海、黃海:北緯35度以北海域,禁漁時間為1年7月12日至16年9月12日,捕撈作業為拖網、帆張作業;
北緯35度至26度30分海域,休漁期為6月12日至9月16日,休漁期為拖網(臨時用桁架桿拖蝦除外)、撒網。
在北緯26度30分以南的東海海域,休漁期為6月12日至8月1日12時,休漁期為拖網和帆網作業。
南海:北緯12度以北的南海(包括北部灣)。休漁期為6月12日至8月12日,休漁期為除捕撈和網箱捕撈以外的所有其他類型。
閩粵交界水域:根據農業部有關要求,每年6月0日12時至8月0日12時,北緯22度30分至23度30分、東經17度至120度的閩粵交界水域除執行外,
指政府規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撈海洋動物的時期。其目的是保護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長或繁殖,保證魚類資源的持續恢復和發展。規定禁漁期是世界各國保護魚類資源的普遍制度,我國漁業法規也明確規定了這壹制度。
法律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壹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具和漁船。第四十二條違反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第四十三條。塗改、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捕撈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捕撈許可證,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捕撈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