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察拘留的條件如下:
(1)正在準備犯罪、正在實施犯罪或者實施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住所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脫逃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拘留程序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被刑事拘留怎麽辦?
他被刑事拘留如下:
1.公安機關、檢察院限制您親友人身自由的,根據法律規定,傳喚或者強制傳喚壹般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或者強制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留您。如果是刑事拘留,除三類妨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單位;
2.近親屬有知情權。無論是通過電話還是郵件,都可以向辦案人員詢問涉嫌的罪名和看守所的位置。
3.如果妳被刑事拘留或者被逮捕,只有律師可以見妳。根據現有法律,家人或朋友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只有在他們出席法庭會議時。在此期間,僅委托律師進入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師可以進入看守所了解以下信息:妳的親友是否被刑訊逼供,是否被同監犯人欺淩或虐待,為他們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了解涉及的罪名和案件的相關情況,反饋親友的關切和希望,以及他們在裏面的情況,代為獲得保釋,代為申訴或控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