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醉酒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逃逸,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依法賠償受害人損失,不負刑事責任;
2.構成醉駕且肇事逃逸未傷人的,處壹個月至六個月拘留;
3.重傷壹人以上的,構成交通肇事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醉酒駕車,直接撞死人,且有逃逸行為的,處3-7年有期徒刑;
5、醉酒駕車,撞人重傷後逃逸,造成當事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如下: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無責任,駕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涉嫌酒駕、無證駕駛,報案後未履行現場等候義務,離開事故現場後棄車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未報案而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為傷者或其家屬留下虛假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
6.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調查期間逃逸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不承認發生過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當知道發生過交通事故的;
8.協商不成或者協商不成支付的補償費明顯不足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沒有留下自己的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綜上所述,酒駕肇事逃逸需要根據患者的具體情況來判斷。壹般酒駕、肇事逃逸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自首的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33-1條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