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執行細則第五條:對下列人員的拘留應當在拘留所執行:
(壹)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機關根據現場行政強制措施的性質予以拘留的人。
被公安機關依法拘留審查的人,以及被依法驅逐出境或者被依法驅逐出境但不能立即執行的人,可以關押在看守所。
法律依據:《拘留所執行細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拘留所的設置和管理,懲罰教育在押人員,保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拘留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拘留所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拘留所執行細則第二條:公安部主管全國拘留所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看守所管理工作。鐵路、交通、森林系統的公安機關和公安邊防部門負責本系統看守所的管理工作。
《拘留所執行細則》第三條:拘留所應當依法、科學、文明管理,依法保護在押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尊重在押人員的人格,不得侮辱、體罰、虐待在押人員,不得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在押人員。
在押人員應當服從管理,接受教育。
《拘留所執行細則》第四條:拘留所應當公開執法,接受社會監督。
拘留所執行細則第五條:對下列人員的拘留應當在拘留所執行:
(壹)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機關根據現場行政強制措施的性質予以拘留的人。
被公安機關依法拘留審查的人,以及被依法驅逐出境或者被依法驅逐出境但不能立即執行的人,可以關押在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