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硬性標準是債務是否用於家庭日常開支、贍養雙方子女、贍養雙方老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自己名義發生的債務主張權利的,除債務人的配偶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外,應當視為夫妻相同債務。
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婚內夫妻債務推定原則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是,如果對婚內夫妻所有債務都按照婚內債務的推定來處理,合法婚姻關系的法律風險必然大於非法同居關系的法律風險,必然導致這壹司法解釋的立法意義與實際效果產生偏差。
而且,如果債務人的配偶不知道借款的事實,將很難證明債務人在借款時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最後,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是夫妻內部財產制,債務人的配偶很難證明在借款時,債權人知道債務人夫妻雙方約定,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綜上所述,該條司法解釋將舉證責任放在債務人配偶而非債務人身上,違背了公平正義的司法原則,將難以實現司法公正。最客觀有效的認定是夫妻同債的剛性證據。自然是債務人配偶雙方在相關借條或借條上簽字確認,所以不會產生糾紛。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1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