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出發地運送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第二百九十條承運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和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的地點;第二百九十壹條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和貨物運輸到約定的地點;第三百零四條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說明收貨人或者指定收貨人的名稱、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以及其他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第三百壹十壹條承運人應當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失造成的,承運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三百壹十二條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金額,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第六十壹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貨時或者應當交貨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快遞公司需要承擔貨物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五條郵政普遍服務範圍內郵件、匯款的損失賠償,適用本章規定。超出郵政普遍服務範圍的郵件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郵件丟失,是指郵件內部部件的丟失、損毀或者缺失。第四十六條郵政企業對普通郵件的丟失不承擔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普通郵件損失除外。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按照下列規定賠償: (壹)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收費的三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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